迟到考生该不该进入考场
[资料]《西安晚报》2004年6月8日报道:陕西渭南市一名女考生由于定时的闹钟没有响,等她赶到考场门口时比规定的入场时间迟到了2分钟,她求工作人员放她进去,两个门卫和一个警察不同意。她跪地痛哭哀求,这些工作人员最终也没有给她开门。
此报道一出,在全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。
有人认为学生迟到情非得已,保安不准进场缺乏人性;有人认为保安是奉命行事,学生迟到责任就该自己承担。说来说去,没完没了……
在此,我思考的是另一个问题,就是高考制度的人性化问题。
按考试规定:在英语考试开考15分钟之前,学生应该进入考场。试音开始后,不准再进考场。那位同学在离正式开考还有13分钟的时间赶到考点,保安不准进场确实是奉命行事,责任不在保安身上。相反,如果保安准其进入考场,对于考生而言是个好事。但是,它却践踏了考场的规则。现在社会上好多不正常现象,不都与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有关吗?保安的行为,不但不能批评,还应该表扬才是!
那么,不能够参加考试的责任就应该有迟到的考生自己承担吗?也不是!
我们知道,面对这样的考试,谁都不会故意迟到。如果他真的故意迟到,也不会为了参加考试给保安下跪!迟到非主观原因。既然情非得已,而且是在正式考试前赶到,就不应该取消整场考试的资格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就应该让其进场考试。但实际情况又相反,这里就暴露了一个高考考场规则中,关于进场时间的规则是否科学、合理,是否人性化的问题。
作为教师,我理解这一规则是为了保证学生英语听力的准确无误,是为了防止个别人的迟到、走动会分散大多数考生的注意力,影响听力的准确性,这样的做法可以确保大多数考生的利益。
作为教师,我同样理解一个辛苦拼搏了三年的考生。因为不得已的因素,在正式开考前赶到却不能参加考试的痛苦。而且,从实际的监考经验来说,在没有开始考试之前,个别学生进入考场,并不会对其他考生产生影响!
考场规则这样要求学生,在保证多数学生利益的时候,实质上是对少数考生权利的漠视和剥夺、是不人性的。要知道,少数迟到考生也是人啊,他们的权利不能因为迟到几分钟而被剥夺!
参加过监考的老师都知道,听力考试之前的15分钟,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试听。于正式考试内容并无关系。而且不是一直在听,中间还有几分钟停歇。迟到考生,完全可以在这停歇的时间里进入考场,而根本不会影响到他人。我们怎么能够这样粗暴地取消其整场考试的资格呢?这显然是不科学也不合理的。
就说她再迟上几分钟,在正式开考后赶到,我们取消的也只是她20分钟的听力考试资格(迟到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,这个责任就是错过了听力考试,听力成绩应该为0分,这一后果应该由考生自己承担),而不是整场考试的资格。
可能对个别考生来说,他就算听力部分的成绩为0分,非听力部分的成绩也有机会使他考入理想的大学。不能因为一时之错,承受如此大的惩罚啊。
考场规则保护大多数考生的利益出发点没有错误。但是,考场规则不是刑法,不需要保护一部分人就打击另一部分人。只要他不故意扰乱考场,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,任何考生(当然包括迟到考生)的利益都需要维护。这是人性的需要,也是社会文明、进步的具体体现。
所以,我们在制订考场规则的时候,能不能再合理些?再人性化一些?有人说:“规则的合理性比公平性更加重要,不合理的规则可以维护表面上的公平,却因其不合乎情理而在本质上背离了公正。只有既公平又合理的规则,才称得上是好规则,才是便于人们遵守的规则。”
我们的社会正在向法制化迈进,但愿我们在制订各项规则的时候,更多地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利益,使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证。
就考试迟到现象来说吧,我们能否考虑设立专门的迟到考生考场,来应对迟到考生?这样既不影响其他考生,也不使得迟到考生受到太重的处罚。这样岂不更加科学、合理、公正而又有人情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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